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之一:规定政府必须介入

2017-05-24

  中国江苏网4月18日讯 新修订的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》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。《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也将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,并将在下半年实施。

  新《条例》在小区停车位使用、物业费收缴、公共维修资金使用及存管、电梯更新、小区管理、业委会成员约束等诸多方面都有突破,如:政府部门必须介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;对建设单位只售不租车位行为最高罚款50万元;对拖欠物业费业主可在小区内公示;售房必须先结清物业费等。

  本报结合常州情况,对新《条例》重点内容进行系列解读。

  物业管理体制变革是新《条例》的创新之举,也是最大的亮点。

  此次我省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,明确赋予了辖市区物业管理部门、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、协助和监督职责,突出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础作用。

并且,物业管理不再只是房管部门的事情,明确了城管、公安、工商、环保、卫生、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,并要建立专人负责的小区执法。

  街道、乡镇:都要负责有关管理工作

  新《条例》规定,“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、协助和监督,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、社区服务的关系,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、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。”

  明确提出,街道要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、调整不正常开展工作的业委会、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和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的机构、建立处理物业管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联席会议制度。

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。而房管局作为主管部门,则负责行政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记者点评:以往物业管理是垂直管理,似乎只是房管部门的事,小区物业矛盾化解不了,业主总爱找市房管局甚至找市长,而忽略了更贴近居民的街道、社区等管理。

  新《条例》将物管职能下放至基层政府,这无疑更加务实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政府日常工作,将得到基层政府的重视。此前,我市一些街道成立了物管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,新《条例》后,在基层政府推动下,这类创新之举一定会越来越多。

  城管、公安等部门:都要介入执法

  新《条例》规定,城市管理、公安、工商、环保、卫生、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,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、治安消防、环境卫生、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,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,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,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。

  记者点评: 物业管理涉及方方面面,对于小区居民违规开店、违章搭建等行为,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,只能劝阻,效果有限。而有些居民又责怪物业管理不力,生出矛盾。让有执法权的部门介入小区执法,有利于让矛盾不出小区门,必将促进小区环境的改善。

  街道乡镇等组织成立物管委员会:可代理行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

  新《条例》第27条规定,针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,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,可以由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、社区居(村)民委员会、社区服务机构、建设单位、业主代表等,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,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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